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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假期上班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April 10, 2018, 16:05 (2891 天前) @ 劉先生

答: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只就法定假日、休息日工作了另定假日規定,而復活節並非法定假日。
法例規定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但僱員如果自願或同意,則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前,或者原定休息日後30天內另定休息日予僱員。至於如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則僱主要在法定假日前或後的60天內(雙方同意則可3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予僱員休息。

按上文,法例只列明如僱員休息日工作則僱主必須另定休息日,但其中並無針對時數作規定。現時僱傭條例亦未有「超時工作」或「標準工時」的條文,有的都只是涉及超時工作薪酬。所以,休息日或假日工作補償問題,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由於資料不足,就 閣下個案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 閣下休息日是星期日,休息日有薪酬,加班半日公司按合約規定按工時補鐘,僱主並無違法;相反,如僱傭合約並無列明補償安排,則僱主應預先與僱員商議,達成補償的雙方協定,如按工時或全日補償。

當然,我們認為公司情理上可提高「超時工作或加班」的補償,因為僱員可能會涉及交通費等支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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