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面作出調職
謝謝查詢,《僱傭條例》並無相關調職的條文,只有第十章“僱傭保障”涉及更改僱合約條款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故 閣下個案要以僱傭合約條文為準! 就問題回答如下:
1.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 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 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由於法例並無調職條款,故該合約條文並無違法。
2. 根據 閣下提供的合約內容,當中提及到公司可決定將職員調往合適部門,只要公司預早書面通知員工調職事宜。基於合約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作該調動行為,所以單從合約內容來看,公司是有權將 閣下調職,而無須僱員同意,因為入職簽署合約時 閣下應已清楚知悉、同意且接納合約條款。
3. 就 閣下個案而言,調職是否合法或恰當應由僱主與僱員按合約處理。當然,從後勤職位調往前線銷售職位,我們認為公司應提供相關轉職訓練,協助員工適應新崗位。當然,如公司解僱僱員,僱主須負上相關的賠償責任(如適用):
終止僱傭合約: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 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