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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無理強迫員工加班

by 文小姐, Wednesday, March 28, 2018, 15:15 (2904 天前)

本人是合約員工,公司屬銀行業,上司強迫員工平日加班至晚上十時,以及在星期六加班(均會有補水)。

1.請問,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平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呢?
2.另外,即使員工完成手頭上的工作,仍需留坐在辦公室陪同上司加班,這上司是否屬濫用職權?
3.如果拒絕加班,公司是否會因此而說我不聽從公司合理的指示呢?(合約上寫:星期一至五朝9晚6)

上司無理強迫員工加班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April 10, 2018, 18:37 (2891 天前) @ 文小姐

答:多謝 閣下的查詢。首先,《僱傭條例》並無“超時工作”的條文 (政府亦未有就標準工時立法),只有超時工作薪酬若屬固定性 或 在過去12個月內平均款額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20%,須將超時工作薪酬包括在工資內等條文。

不過,法例是有規定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但僱員如果自願或同意,則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

就 閣下個案而言,假設你合約列明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五朝9晚6,雖然超時工作有補水,但加班與否,應是僱主/主司提出合理加班要求,僱員按自身情況決定是否接受。雙方需就加班達成協定,即表示僱員有權拒絕加班的,僱主更不可因僱員拒絕加班對僱員作懲罰行為。當然,這裏我們亦無法了解到僱主/上司對 閣下的拒絕加班後的反應與結果。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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