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
你好,請問如果本人懷孕了,而預產期是31/5,但公司希望我早放產假,但本人是希望前四後六的,早放一些是佢仍計算產假嗎
你好,請問如果本人懷孕了,而預產期是31/5,但公司希望我早放產假,但本人是希望前四後六的,早放一些是佢仍計算產假嗎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及 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連續 10 星期的產假。享有產假薪酬的條件,詳閱: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至於放取產假,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 4 星期開始放產假。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 7 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 放 10 星期產假的打算。
閣下所指的早放產假,應非上文所指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或早所引致。所以,早放日子是否計入前四後六的產假日數,要以僱傭雙方的協定為準! 簡單來說,閣下需要告知我們,公司的早放要求是指“產假前五後五放”,或是“僱主給予優於法例的產假日數”,兩者是有好大分別的。
請進一步提供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 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