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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薪金計算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April 12, 2018, 15:38 (2889 天前) @ Ken

謝謝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 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由於資料不足,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離職信上所寫的最後工作日為2018年3月28日,一至六上班,休息日、公眾假屬有薪,則計算當月工資公式為:月薪 / 31天* X 28天。
相反,假如休息日無薪,公眾假有薪,則計算當月工資公式為:月薪 / 27天* X 24天。簡單來說,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三月份日子有31天,其中為週日的有4天。

如需準確解答,請告知休息日及其是否有薪? 假期有薪是指什麼假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 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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