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只有4日有薪病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 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
由於資料不足,請 閣下告知何謂其他公司一個月2次病假,是全薪病假定五分之四疾病津貼病假?
當然,假如公司規定或合約寫明僱員一年只可享有4日有薪病假,即屬違法。因為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請 閣下提供進一步資料,方能準確回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 6黃先生/儲先生/陳小姐/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