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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辭職後可否請大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April 12, 2018, 16:34 (2889 天前) @ 唔講早晨的高層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至於“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按上文法例,放取年假要由僱主及僱員雙方達成日期協議,即是說僱主拒絕員工通知期內放取年假的申請,並無違法,而僱員亦不可以單方面決定年假放取的日期。所以,如 閣下有需要放取,我們建議與僱主進行良好溝通,最終達成放取的雙方協定。
當然,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

請 閣下提供進一步資料,方能準確回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 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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