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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by Alex, Friday, April 13, 2018, 14:41 (2888 天前)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假設, 員工入職日期是1/3/2012, 當中沒有請過病假, 已累積120天有薪病假.
在 26/6/2017放了一天病假, 應有假期是120天, (120-1 = 119), 剩餘假期是119天.
在 5/9/2017放了一天病假, 應有假期是119天, (119-1 = 118), 剩餘假期是118天.
在 29/1/2018放了一天病假, 應有假期是118天, (118-1 = 117), 剩餘假期是117天.
在 28/3/2018放了一天病假, 應有假期是117天, (117-1 = 116), 剩餘假期是116天.

這樣計算是正確嗎?

還是這樣才對? 因為不清楚這句意思"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在 26/6/2017放了一天病假, 應有假期是120天, (120-1 = 119), 剩餘假期是119天.
在 5/9/2017放了一天病假, 應有假期是119天, (120-1 = 119), 剩餘假期是119天.
在 29/1/2018放了一天病假, 應有假期是118天, (120-1 = 119), 剩餘假期是119天.
在 28/3/2018放了一天病假, 應有假期是117天, (119-1 = 118), 剩餘假期是118天.

以上計法, 係跟據受雇12個月, 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 所以每過一個月, 就加4天給那位員工.

P.S. 公司是員工請一天病假也可以請有薪病假的.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更正)

by Alex, Friday, April 13, 2018, 14:44 (2888 天前) @ Alex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假設, 員工入職日期是1/3/2012, 當中沒有請過病假, 已累積120天有薪病假.
在 26/6/2017放了一天病假, 應有假期是120天, (120-1 = 119), 剩餘假期是119天.
在 5/9/2017放了一天病假, 應有假期是119天, (119-1 = 118), 剩餘假期是118天.
在 29/1/2018放了一天病假, 應有假期是118天, (118-1 = 117), 剩餘假期是117天.
在 28/3/2018放了一天病假, 應有假期是117天, (117-1 = 116), 剩餘假期是116天.

這樣計算是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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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這樣才對? 因為不清楚這句意思"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在 26/6/2017放了一天病假, 應有假期是120天, (120-1 = 119), 剩餘假期是119天.
在 5/9/2017放了一天病假, 應有假期是120天, (120-1 = 119), 剩餘假期是119天.
在 29/1/2018放了一天病假, 應有假期是120天, (120-1 = 119), 剩餘假期是119天.
在 28/3/2018放了一天病假, 應有假期是120天, (120-1 = 118), 剩餘假期是119天.

以上計法, 係跟據受雇12個月, 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 所以每過一個月, 就加4天給那位員工.

P.S. 公司是員工請一天病假也可以請有薪病假的.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更正)

by 牛佬, Saturday, April 14, 2018, 09:24 (2887 天前) @ Alex

唔好轉牛角尖,世事無你諗到咁複雜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更正)

by Alex, Thursday, April 26, 2018, 09:39 (2875 天前) @ 牛佬

所以是那種計法正確?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更正)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April 27, 2018, 12:22 (2874 天前) @ Alex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就 閣下個案而言,假設 貴公司合約或員工福利註明一天病假亦可享受五分之四或全薪,是優於法例規定,是許可的。 閣下2012年3月1日入職,至2017年6月25日或之前並無休取過有薪病假,即已累積滿120天上限(截止2017年5月31日)。假若6月26日休取有薪病假,按日扣減,例子:120天 - 1天 = 119天,但僱員又服務滿一個月(當月),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例子:119天 + 4天 = 120天*,即是說2017年6月30日後僱員累積的有薪病假是120天。
*有薪病假上限為120天。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黃先生/儲先生/陳小姐/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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