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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 office hour on call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April 16, 2018, 15:28 (2885 天前) @ Tom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只有對「工作時間 (working hours)」的定義,其就僱員而言,指其按照與僱主訂立的合約所須工作的任何時間。然而,卻沒有對「待命(on call)工作時間」的定義和概念。

就閣下個案而言,非工作時間袋“pager on call”是否應計工時或有補償,需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假如 閣下之僱傭合並無說明有關內容,或者雙方並無達成任何協定,我們建議 閣下盡快與僱主以書面方式訂立清晰的合約條例,以保障雙方利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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