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想補錢提早走,金額如何計算?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相關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由於資料不足,只能作一假設,假設 閣下已受僱滿三個月,工資為月薪制,通知期為一個月。若 閣下於2018年4月6日(提問當天)正式遞交辭職信,那最後的工作日應為5月5日。如需提早於5月4日正式離職(最後工作日),則僱員需賠償5月5日這一日的代通知金予僱主。當然,這裏僱員要留意通知期內所遇的“法定假日(勞工假)及休息日”是包括在內的,是正常支薪和休息。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之公式:
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 代通知金
注意:在計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 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 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 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