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司唔俾放大假, 可以點做? 他有沒有犯法?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 10 天:可將不多於 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 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 10 天:最少連續發放 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按法例,放取年假要由僱主及僱員雙方達成日期協議,即是說僱主是有權不批准員工放取年假的申請,並無違法。當然,這個不批准是不可以違反“僱員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的規定,否則就會觸犯上文第三段法例。
簡單來說,僱員受僱滿第一年所享有的有薪年假,僱主只需要於第二年內給予全數放取。當然,法例是容許僱員對年假可作“不間斷放取”的要求。所以,如 閣下有需要放取,我們建議與僱主進行良好溝通,提出合情合理的理由,最終達成放取的雙方協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