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急知!!!!!離職問題

by Amber Chan @, Monday, April 16, 2018, 23:02 (2885 天前)

由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開始工作,最近我四月十日提交辭職,我Last day 日期是五月二十五日,當時上司簽名同意及上司高層在whatsapp上同意。
到了四月十六日,上司反口講要四月十日交辭職,一定要在下月五月十一日辭職,唔可以提早一個月前通知。但它的僱傭合約寫One Month notice is required.However,in cases of serious misconducts,we reserve the rights to terminate employment without notice or payment in lieuthereof( 一個月通知是必需。)


我是有一個月通知,還多了多日。高層上又即時Whatsapp同意,請問公司有沒有違法???

急知!!!!!離職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May 03, 2018, 09:59 (2868 天前) @ Amber Chan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法例就通知期是使用“適當的”、“不少於”字眼,如不少於7天或不少於1個月,簡單來說是『可多不可少』的意思。就 閣下的個案而言,辭職通知期日數多於合約規定的一個月是容許的,並無違反法例。假設 閣下辭職時給了適當的通知期(1個月14天)予上司,獲其接納或同意,但之後上司又以“唔可以提早一個月前通知*”為由,將Last day提前至5月11日。我們認為上司此舉是將通知期提前終止,公司是需要賠償5月12日至25日期間的代通知金予僱員。
* 此理由是不合情不合理及不合法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