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公眾假期無薪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至於公眾假期並不受僱傭條例管轄,是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就 閣下個案而言,假設2018年1月2日入職,試用期為三個月,即4月1日或之後閣下才是受僱滿三個月。簡單來說,按上文法例僱員試用期內的法定假日可休息,但是不能享有假日薪酬的,即是說年初一至三僱主是可以扣薪,並無違法。
至於復活節假期扣薪是否合理,則要看入職時僱主有否講明,即僱傭雙方有否達成協議,這方面要 閣下告知,方能準確回答。
我們亦想了解你的合約是否寫明試用期為2018年1月2日至3月29日嗎?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