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查詢。
1) 根據《僱傭條例》,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如僱主因放年假而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須於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可能有兩種情況:
1. 如僱員未足資格領取暫時歇業期間的年假薪酬,但因暫時休業而需要停 工,則該僱員亦應在整段歇業期間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
2. 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多於歇業期日數,可在歇業期後的第一個工作天開始,放取超出歇業期日數的有薪年假。
當然,年假、休息日及法定假日是法例規定的假期,假若休息日撞正年假,視為年假出全薪,但僱主需補回休息日予僱員(閣下上文指休息日屬有薪)。
2) 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工作滿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在簽訂僱傭合約時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假若有薪休息日撞正法定假日(勞工假),僱主需補回法定假日予僱員,而法例規定訴訟須在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6年內提出,簡單來說僱員可追索年期上限為六年。
3)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如僱員需享疾病津貼,必需出示由註冊醫生開出的「病假紙」、病假不少於連續四天及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法例詳文閱: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這條問題由於資料不足,只能作假設,假設 閣下公司原先請一天病假也享有疾病津貼,這是優於法例的規定,是可以的。當然,法例所指的「病假紙」是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 損傷性質。而「到診紙」只是僱員到診的時間證明,按法例層面「到診紙」並非申請病假的有效文件 (但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除外*)。我們建議 閣下與僱主進行協商,達至共識。
*按法例,到診紙並不具備病假紙的功能,這裏是假設僱主一般都會接納到診紙作為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的病假證明,但要留意如需享五分之四疾病津貼,則必須提供病假紙及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邱先生/儲先生/陳小姐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