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的假期補償
本人上一份工於2017年12月27日入職。於2018年2月28日過了試用期,及後於2018年4月12日離職。合約本身有10天有薪假期,沒有請過假,按照《僱傭條例》顧主是否要按比例補回我2.5天的薪金? 他們一直說耍查一下...謝謝
本人上一份工於2017年12月27日入職。於2018年2月28日過了試用期,及後於2018年4月12日離職。合約本身有10天有薪假期,沒有請過假,按照《僱傭條例》顧主是否要按比例補回我2.5天的薪金? 他們一直說耍查一下...謝謝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需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才可享有有薪年假。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如僱員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計算方法: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該假期年受僱日數 / 365。
就 閣下的個案而言,2018年3月26日之後是受僱滿3個月,即是話 閣下4月12日離職是有權享有按比例年假薪酬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