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產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產假需享酬薪要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而“連續性合約”的定義為僱員需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俗稱4.1.18)。
就 閣下提供的資料而言,假設你有部份月份符合4.1.18,部份月份不符合,即期間有斷續狀況,因此並不符合「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的條件,即未能享有有薪產假。
至於在間斷的情況下, 閣下是否有40星期是符合4.1.18的規定,請告知方能準確解答。當然, 閣下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10星期的產假,只不過屬無薪。詳閱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