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受僱日是法定假日
如果員工在2018年4月23日辭職,通知期一個月,所以5月22日是但5月22日是公眾假期-佛誕,而公司政策員工是放有薪公眾假期。那麼,公司需要支付5月22日該日工資?
如果員工在2018年4月23日辭職,通知期一個月,所以5月22日是但5月22日是公眾假期-佛誕,而公司政策員工是放有薪公眾假期。那麼,公司需要支付5月22日該日工資?
要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通知期亦屬員工年資的一部份,所以通知期內的法定假日(勞工假)、有薪休息日等,僱主亦是需要支付正常工資的。當然,上述規定亦適用於僱傭合約所給予的有薪公眾假期。
就 閣下個案而言,假設2018年4月23日,一個月通知期,即最後工作為5月22日,而當日是僱員的有薪公眾假期,所以僱主是需要支付薪酬予僱員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