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產假後辭職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April 20, 2018, 13:39 (2881 天前) @ Ting yan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產假”是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所訂的通知期內。 至於產假薪酬方面,則僱員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必須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

由於資料不足,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 閣下已受僱滿三個月或以上,工資為月薪制,通知期為一個月, 閣下於2018年5月1日正式遞交辭職信(註:5月1日乃法定假日),那最後的工作日應為5月31日。法例只規定產假等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但並無禁止僱員在任何時間遞信辭職。對於所欠缺的三天通知期,我們建議 閣下與僱主達成處理的雙方協定,避免出現爭議,如產假後再工作三天 或 支付代通知金。

至於產假是否能享有五分之四薪酬,要 閣下進一步提供資料方可準確解答。
附上法例條文供參考:
通知期: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生育保障: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