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合約未有訂明返工時間,在未有任何提醒下,被警告遲到
雇傭合約未有訂明返工時間,在未有任何提醒下,被警告遲到
本人2017年8月中至2018年2月中為公司合約職員。2018年2月中已簽訂為長期職員 permanent staff. 2017年7月已告知返工時間為9:00至18:00。所以,本人一直在都以9:00返工為準則上班。但今日上司突然追究,說我作為長期職員,理應8:45上班,並提議細讀合約。翻查2018年新簽訂的雇傭合約,並未提及返工時間,只輕輕帶過每一個星期不得少於40小時。在此情況下,是我丶上司丶還是人事部門的責任?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