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資補償
自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 以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訂權益. 近日聽到2位朋友的公司都紛紛補償給員工, 說曾經沒有跟隨這條例修訂而計算, 所以作出補償.
我想知道是, 什麼情況下公司需要作出補償? 年假放了也需要計算差額作補償嗎?
自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 以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訂權益. 近日聽到2位朋友的公司都紛紛補償給員工, 說曾經沒有跟隨這條例修訂而計算, 所以作出補償.
我想知道是, 什麼情況下公司需要作出補償? 年假放了也需要計算差額作補償嗎?
多謝 閣下的查詢。《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有關法定權益計算方法的條文已由2007年7月13日起實施。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包括: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年終酬金及代通知金等,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假設 閣下公司2007年7月13日以來,一直使用錯誤的公式計算法定權益,僱員是有權追索。但按法例,追索須在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6年內提出,即是說僱員只能追討近期6年的賠償,包括年假差額。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