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約後, 年假計算方法及支薪期限
您好,
想請問一下關於年假計算及支薪期限問題.
1)年假計算
本人在職期由17年11月13日至18年4月15日, 而合約註明年假為11日.
若按比例計算, 本人是否享有4.64日大假? (154*11/365 = 4.64)
因現公司跟我計算的按比例大假有出入, HR現計算本人的大假只有2.95日
HR解釋是根據勞工法, 在職期不足一年, 按比例享有的年假是以7日基礎去計算 (since your employment period with us is less than a year, according to labour law, the AL entitlement will be counted basing on 7 days => 154*7/365 = 2.95)
請問勞工法年假是這樣計算嗎?
2)支薪期限
勞工法註明, 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薪
那是否包括星期六日???
謝謝解答以上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