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産後, 我公司改合约 , 打算減人工, 公司是否違返僱員條例?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如出示到“醫生證明書(病假紙)”及“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任何僱傭合約條款如需更改,包括調低薪酬,必須僱傭雙方均同意,或者合約條款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詳閱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及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由於資料不足,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 閣下不同意更改合約,以及合約條款並沒有賦予僱主可作更改的權利,或者非以法例規定的正當理由。這情況下,假若僱主仍堅持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可視僱主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有權提出補償申索。
法例規定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 3 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如僱員想向勞資審裁處(勞審處)提出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 9 個月內提出。
*補償包括復職 或 再次聘用 或 終止僱傭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黃先生/儲先生/陳小姐/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