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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產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April 27, 2018, 16:21 (2874 天前) @ Emily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只要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便可享有五分之四的產假薪酬。而在產假期間的任何休息日或假日皆作產假的一部分計算,僱員無權要求另給額外或其他休息日或假日。

按上文法例,假若產假與法定假日(勞工假)、休息日、公眾假期等重叠,該日視作產假出五分之四薪酬,僱主並不需另補法定假日。當然,如產假屬無薪,則僱主須就該假日支付假日薪酬。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黃先生/儲先生/陳小姐/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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