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
關於通知期及代通知金的規定,現附上《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八章:終止僱傭合約」供閣下閱讀參考。網址: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僱傭條例》第6條第(4)款「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列明,就本條而言,月 (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假設閣下合約的通知期為一個月,閣下於4月27日辭工並以當天生為生效日期為計算起點,則終止僱傭日期為5月26日。閣下需要留意,通知期及代通知金是以天數為計算,與當天是否法定假日、有薪年假、有薪病假等無關。未能充分履行通知期的時段,即需向僱主支付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