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解僱後薪資支付
於4月20日因表現不符標準需被解僱
薪金應照往日先出月薪再於合約完結後7天內出尾數
還是合約完結後7天內出全部薪金?
於4月20日因表現不符標準需被解僱
薪金應照往日先出月薪再於合約完結後7天內出尾數
還是合約完結後7天內出全部薪金?
合約完結後7天內出全部薪金
那不就一個半月才出薪金? 合理嗎?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
另外,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就 閣下個案,假設4月20日為 閣下最後上班日,按法例僱主需於4月27日支付薪酬及相關的賠償。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