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只針對疾病津貼、醫生證明書(病假紙)、有薪病假的累積等有規定。至於是否休取病假紙所列的病假日數,由僱員自行因應病情及健康狀況決定。只不過, 閣下要留意領取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是有下列規定:
1.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3.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按上文,假若醫生開出病假紙,但僱員不休取而選擇上班,則該些日子會視為僱員正常工作日,而非病假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