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至於公司將員工“調舖”是需要按法例及僱傭合約規定,假若合約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上述調動,則並無違法。
相反,假若合約並無條款授權僱主可作出調動,以及調動又未經僱員同意,則有機會涉及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當然,是否支付代通知金提早離職則要由 閣下自己考慮各方面的因素決定。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