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知!!!!!離職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法例就通知期是使用“適當的”、“不少於”字眼,如不少於7天或不少於1個月,簡單來說是『可多不可少』的意思。就 閣下的個案而言,辭職通知期日數多於合約規定的一個月是容許的,並無違反法例。假設 閣下辭職時給了適當的通知期(1個月14天)予上司,獲其接納或同意,但之後上司又以“唔可以提早一個月前通知*”為由,將Last day提前至5月11日。我們認為上司此舉是將通知期提前終止,公司是需要賠償5月12日至25日期間的代通知金予僱員。
* 此理由是不合情不合理及不合法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