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員工離職前年假及無薪假的問題
公司在2018年2月1日通合1名員工將被終止僱傭關系,並按合約要求給予3個月通知期,最後僱用日為2018年4月30日。員工在4月前申請在4月26、27及30日放年假,並獲上級批准。其後發現,該名員工只有0.5日年假,其餘2.5日將視為無薪假,不給予薪金。在以上情況,在計算FINAL PAYMENT的時間,應該是計算到30日的工資,再扣減2.5日工資 或 將26號半日視為僱傭關系最後一日?
公司在2018年2月1日通合1名員工將被終止僱傭關系,並按合約要求給予3個月通知期,最後僱用日為2018年4月30日。員工在4月前申請在4月26、27及30日放年假,並獲上級批准。其後發現,該名員工只有0.5日年假,其餘2.5日將視為無薪假,不給予薪金。在以上情況,在計算FINAL PAYMENT的時間,應該是計算到30日的工資,再扣減2.5日工資 或 將26號半日視為僱傭關系最後一日?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中並無“無薪假”的相關條文,這一假期屬於僱傭雙方達成的協議。
就 閣下的個案,假設屬月薪,休息日有薪,則2018年4月工資計算公式:月薪 / 當月日數 x 27.5天,當然由於資料不足,需要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加上假若僱主或僱員任何一方不同意,無薪假是否能作為通知期的一部份亦存有爭議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