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僱傭合約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除非僱主與僱員另有協議,否則所有連續性合約均須當作是爲期 1 個月, 並可按月續定的合約。
假設你的僱傭合約寫明受僱期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合約制),即 閣下入職時已知離職日,正常情況下的確3月31日就是 閣下的Last day。但就 閣下的個案而言,假設4月1日或之後 閣下仍有繼續上班為該僱主工作,而僱主並未拒絕 閣下上班,雖無新合約簽署,但客觀環境上可視雙方均同意合約的接續。事實上,在合約屆滿前僱主或僱員是可以向對方詢問合約是否續定,避免爭議。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