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重疊休息日, 法定假日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1)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2)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3)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便可領取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至於病假與假日重叠的處理如下:
1. 當病假與休息日重疊時,視為休息日,該日是否享有疾病津貼,則要看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並且僱主無須另補病假。
2. 當病假與法定假日重疊時,視為法定假期,該日可享有全薪,而僱主無須另補病假及疾病津貼。
請留意,以上重叠重點在於該日是屬病假日,即有向僱主申請放有薪病假,只不過是與假日重叠了,而重叠的前提是病假先行,只不過按法例要求要作以上1及2的特別處理。
就 閣下個案而言,我們作一假設,假設 閣下病假是週六至週二,但基於週六、日是有薪休息日,故 閣下只向僱主申請週一至二是病假日,即病假日少於4天,是不符合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以此例子則 閣下可享週六、日全薪,週一、二屬無薪。
相反, 閣下向僱主申請週六至週二是病假日,即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4天均可享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