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天工作 離職日為禮拜日
本人合約為5.5天工作長短周
辭職信上寫明最後上班日為4月8日 禮拜日
4月份更表列出本人於4月7日輪休
但發現公司出糧時只出了4月1-4月6日
請問有沒有問題? 4月7及8日應該是我應有的休息日理應有糧出的
本人合約為5.5天工作長短周
辭職信上寫明最後上班日為4月8日 禮拜日
4月份更表列出本人於4月7日輪休
但發現公司出糧時只出了4月1-4月6日
請問有沒有問題? 4月7及8日應該是我應有的休息日理應有糧出的
多謝 閣下的查詢。
按《僱傭條例》,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4月7及8日兩天當中,其中一天是休息日,有薪無薪視乎合約而定。另外一天是不獲僱主指派工作的日子,或屬無薪。假如以往月份輪休亦獲支薪,視為俗成習慣,僱員可以合理期望為由追討少付薪酬。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