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私自調動工時是否違法?
如辨公室工作規定星期六上午三個小時列為工作時間,但偶爾不開放工作場所而強制令僱員休息,卻把這些"工時"累計,而且要求僱員加班或以其他工作範疇的事務(把手提電話及奶粉等產品以禮品形式帶上國內)等途徑來抵償"工時",如僱員不順從,則以解僱威脅僱員,這樣是否違法?又有相關的舉報途徑嗎?
如辨公室工作規定星期六上午三個小時列為工作時間,但偶爾不開放工作場所而強制令僱員休息,卻把這些"工時"累計,而且要求僱員加班或以其他工作範疇的事務(把手提電話及奶粉等產品以禮品形式帶上國內)等途徑來抵償"工時",如僱員不順從,則以解僱威脅僱員,這樣是否違法?又有相關的舉報途徑嗎?
多謝閣下的查詢,更改上班時間有可能涉及合約條款的更改,如閣下的合約沒有規定僱主有可以隨意調整僱員工作時間的規定及已明確規定了每日的上班下班時間,即不能隨意更改僱員的工作時間,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視之為不合理更改合約條款。另外閣下所提及的其他工作範疇(把手提電話及奶粉等產品以禮品形式帶上國內),閣下需要考慮所屬之工作是否屬於違法行為,如閣下聽從公司指派的工作,而有任何違反香港法例的行為,可能有機會被有關當局檢控,負上刑事責任,因此閣下要審慎檢視公司指派工作的性質,以免自誤。如有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