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私自調動工時是否違法?
如辨公室工作規定星期六上午三個小時列為工作時間,但偶爾不開放工作場所而強制令僱員休息,卻把這些"工時"累計,而且要求僱員加班或以其他工作範疇的事務(把手提電話及奶粉等產品以禮品形式帶上國內)等途徑來抵償"工時",如僱員不順從,則以解僱威脅僱員,這樣是否違法?又有相關的舉報途徑嗎?
如辨公室工作規定星期六上午三個小時列為工作時間,但偶爾不開放工作場所而強制令僱員休息,卻把這些"工時"累計,而且要求僱員加班或以其他工作範疇的事務(把手提電話及奶粉等產品以禮品形式帶上國內)等途徑來抵償"工時",如僱員不順從,則以解僱威脅僱員,這樣是否違法?又有相關的舉報途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