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
就離職或解僱通知期的法律規定,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兩份離職通知,一經簽署均為屬有法律效力。第一份離職通知先簽,故第一份仍然有效。僱主在未取僱員同意,單方面提出縮短通知期,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差額。
假設閣下月薪僱員並休息日有薪,並通知期為30天。僱主單方面將通知期縮短為7天,閣下有權向僱主追討23天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