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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禁令」下的法律責任

by Abarka @, 九龍, Friday, May 11, 2018, 09:46 (2860 天前)

先生/女士您好:

很感謝您辛苦閱讀敝人的疑難並費心協助。

做為一個收入微薄的基層員工,我想請問
「在自願簽署了公司的"兼職禁令"後,法律上我所必須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以及違"令"將帶來的民事或刑事後果。」

敝人具體案例如下-
※目前工作性質-辦公室文員,主要做檔案整理,但不接觸公司的商業機密如財務和客源等。
※"兼職禁令"的具體內容-「不允許任何第二收入,無論第二收入是否來自第二份書面或口頭的"僱傭合約"或"代理人合約"或者是否做為"自僱人士"而來,無論是否影響雇員履行本僱傭合約規定之職務的能力,也無論是否與公司業務有競爭關係。禁止範圍包含且不限於餐廳伺應生、私人家庭教師、保險銷售中介...等。一經本公司發現,將不經警告即時解雇且同時以欺詐之罪名向警方報案。

現在敝人想請問的是,自願簽屬此條款的我,若在其後私自從事餐廳伺應生、私人家庭教師、保險銷售中介這些明文禁止但最容易找到的職位,將會有何法律責任?即使我仍充分履行本職,雇主是否仍有權利以違約開除我並要求任何賠償甚至返還薪資,而我又是否犯了刑事的欺詐罪。

問題繁瑣,敝人萬分抱歉並再次感謝您。

Sincerely,
Abarka

「兼職禁令」下的法律責任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y 25, 2018, 16:38 (2846 天前) @ Abarka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雙方均需遵守。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至於 閣下提及的兼職禁令,即「懲罰性條款」或「限制性條款」,是現時很多公司會在合約中訂明以保障自身利益的手段,但一般是用於限制某些關鍵職位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人士。不過,《僱傭條例》未對這兩種條款進行明確的規定,只能借鑒過往的判例和從法律觀點上總結和分析。

判斷合約內「懲罰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是否適用,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根據過往案例,若該員工的離職確實會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條款所作的懲罰和限制可以切實反映該損失並保障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的話,該條款是可以視為有效並予以執行的。相反,若公司並未產生或將不會產生任何損失,只是為阻嚇僱員或藉此從中得利的話,將被視為無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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