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禁令」下的法律責任
先生/女士您好:
很感謝您辛苦閱讀敝人的疑難並費心協助。
做為一個收入微薄的基層員工,我想請問
「在自願簽署了公司的"兼職禁令"後,法律上我所必須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以及違"令"將帶來的民事或刑事後果。」
敝人具體案例如下-
※目前工作性質-辦公室文員,主要做檔案整理,但不接觸公司的商業機密如財務和客源等。
※"兼職禁令"的具體內容-「不允許任何第二收入,無論第二收入是否來自第二份書面或口頭的"僱傭合約"或"代理人合約"或者是否做為"自僱人士"而來,無論是否影響雇員履行本僱傭合約規定之職務的能力,也無論是否與公司業務有競爭關係。禁止範圍包含且不限於餐廳伺應生、私人家庭教師、保險銷售中介...等。一經本公司發現,將不經警告即時解雇且同時以欺詐之罪名向警方報案。」
現在敝人想請問的是,自願簽屬此條款的我,若在其後私自從事餐廳伺應生、私人家庭教師、保險銷售中介這些明文禁止但最容易找到的職位,將會有何法律責任?即使我仍充分履行本職,雇主是否仍有權利以違約開除我並要求任何賠償甚至返還薪資,而我又是否犯了刑事的欺詐罪。
問題繁瑣,敝人萬分抱歉並再次感謝您。
Sincerely,
Abark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