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離職後,僱主用合約理由即時解僱不作補償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而僱員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按法例,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 10 天的年假部分。到終止僱傭合約時,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包括離職年的按比例年假。法例詳文閱: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就 閣下個案而言,我們不太明白“合約成立理由”是什麼? 請進一步提供資料方能準確解答。現只能作一假設,假設合約成立是一個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理由,僱主作即時解僱是需要作出賠償,包括代通知金、未放取年假或按比例年假、按比例年終酬金(如適用)、長服金或遺散費(如適用)等。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邱先生/儲先生/陳小姐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