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年假旅行

by 職場新鮮人, Friday, May 11, 2018, 17:19 (2860 天前)

請問用年假去旅行,公司可以要求提早回港嗎?
放年假到星期三返工,不准回港日子為星期二,要求星期一回港。

年假旅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May 14, 2018, 15:34 (2857 天前) @ 職場新鮮人

多謝 閣下的查詢。

既然僱主已經批准閣的下年假放取至星期二,星期三假後復工,則雙方需要按協議行事。

關於有薪年假放取及薪酬支付規定,現引條文如下:

41E.以薪酬代替假期的限制
(1)除第41AA(8)(a)及41D條及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僱員有權享有年假,其僱主不得向其付給報酬,作為代替僱員放全部或部分年假。
(2)凡僱員就某一假期年有權享有超過10天年假,他可以不放部分年假而工作,但該工作日數不得多於該年假超出10天之數,且如僱員同意,僱員就任何該等日子須獲付給的款額不得少於以下合計總數 ——
(a)他就該日的工作期所應收取的工資;及
(b)假若他於該日獲給予假期本應收取的年假薪酬。
(由1990年第53號第3條代替)

41EA.禁止將某些條文列入僱傭合約的規定
任何人不得將任何看來對第41E(2)條條文適用於僱員方面有任何影響的條款或條件,列入僱傭合約,而任何該等條款或條件,如列入僱傭合約,均屬無效。
(由1990年第53號第3條增補)

假使勞資雙方知悉、接納並同意行使以上41E.(2) 的權利,則僱主需要向閣下支付當天工資外,亦需要支付當天的假日薪酬。如果沒有取得僱員同意則意味行使無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