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旅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
既然僱主已經批准閣的下年假放取至星期二,星期三假後復工,則雙方需要按協議行事。
關於有薪年假放取及薪酬支付規定,現引條文如下:
41E.以薪酬代替假期的限制
(1)除第41AA(8)(a)及41D條及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僱員有權享有年假,其僱主不得向其付給報酬,作為代替僱員放全部或部分年假。
(2)凡僱員就某一假期年有權享有超過10天年假,他可以不放部分年假而工作,但該工作日數不得多於該年假超出10天之數,且如僱員同意,僱員就任何該等日子須獲付給的款額不得少於以下合計總數 ——
(a)他就該日的工作期所應收取的工資;及
(b)假若他於該日獲給予假期本應收取的年假薪酬。
(由1990年第53號第3條代替)
41EA.禁止將某些條文列入僱傭合約的規定
任何人不得將任何看來對第41E(2)條條文適用於僱員方面有任何影響的條款或條件,列入僱傭合約,而任何該等條款或條件,如列入僱傭合約,均屬無效。
(由1990年第53號第3條增補)
假使勞資雙方知悉、接納並同意行使以上41E.(2) 的權利,則僱主需要向閣下支付當天工資外,亦需要支付當天的假日薪酬。如果沒有取得僱員同意則意味行使無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