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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假計算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May 14, 2018, 15:45 (2857 天前) @ MS PO

多謝 閣下的查詢。

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累計方法詳見下表: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閣下自2017年6月1日入職至2018年5月31日離職,連2018年5月31日當天計算在內,剛剛滿12月個月,即一年。故此閣下可享7天有薪年假。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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