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一問
多謝 閣下的查詢。
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關於病假累積及申領疾病津貼方法。閣下可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五章:疾病津貼 」
(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 除非閣有薪病假日數已全數放取歸0,則需要重新累積。只要閣下按條例所指申領有薪病假,仍可享有4/5疾病津貼。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