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更改僱員工作地點, 僱員已表達不同意, 機構逃避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
按《僱傭條例》,僱員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 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由於公司未有解僱閣下及有關崗位永久刪去,故並不產生遣散費。閣下由2011年入職至今,若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已有近8年年資,如僱主非即時解僱閣下,則夠資格享有長期服務金。《僱傭條例》賦權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追討長期服務金。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追討長期服務金,須向僱主呈交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他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