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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合約僱主不岀糧

by Memi @, Wednesday, May 16, 2018, 12:19 (2855 天前)

本人在2017日12月13日開始上班到今年4月25號口頭説辭職並在同月30號離開公司,其間每月岀糧30000元,現在到岀糧日5月15日向僱主拎糧,僱主説因沒有一個月通知要扣人工,入職同離職時都無講過話要通知,我們之間也沒有任何合約,其後僱主改口説沒有一個月通知也要有7日,説是勞工法例,就算不説我也要知,僱主以為我己不想上班所以之前一直未提及要7日通知,所以一定要扣錢。
之後我就再問僱主,我在職其間説好了每個月8日假,但我第一個月沒有休假,其後有⼀個月只休了4天,那補假錢如何計,僱主説第一個月未過試用係唔會有補假所以沒有錢,而且30000並不是糧是佣金,現在僱主不打算給錢,給錢也不知扣多少,請問我要如何追討?是否一定要7日通知否則扣錢?補假又如何計算?

沒有合約僱主不岀糧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y 25, 2018, 17:57 (2846 天前) @ Memi

多謝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而工友如連續性受僱於同一僱主4個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不少過18個小時,便屬連續性合約。

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相關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就 閣下個案,雖無簽書面合約,但按法例口頭協定亦屬合約。入職合約並無明確提及試用期或通知期,基於 閣下上班已超過3個月的情況下,按法例通知期是需要不少於一個月的,當然僱主及後向你表明只需給予公司7日通知期,以此為根據的話, 閣下是4月25日口頭通知僱主辭職,4月30日為最後工作日,則通知期只欠1天需支付代通知金予僱主。

另外,休息日薪金方面, 閣下需要清晰了解休息日是否有薪,按法例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假如休息日屬有薪,則 閣下可以向僱主追討。
當然,按法例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勞工假)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相反,未滿三個月就不能享有法定假日薪酬。

如有需要閣下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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