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轉換工作崗位
致Leo,
謝謝查詢,有關懷孕轉換工作崗位問題。法例規定僱主不可對懷孕員工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若懷孕僱員向僱主提交有關的醫生證明書,說明其不適宜處理重物、在會 產生對懷孕有害氣體的地方工作或處理其他會損害懷孕的工作,僱主不得將該等工作分派給該僱員;如僱員正從事該等工作,僱主必須在收到有關請求後14天內將僱員調離該等工作。
法例詳情可參考第六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EO_guide_full.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黃先生/儲先生/陳小姐/邱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