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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年假問題

by 無名士 @, Thursday, May 17, 2018, 15:58 (2854 天前)

本人在現時公司工作19年,在1999年入職時雖然公司沒有要求簽署任何顧傭合約,但顧主卻明確向本人指出本人可享有薪的年假為11天。最近本人向公司辭職,在計算年假補償時,顧主才發現原來跟據勞工法例員工工作滿9年年假已經需要加至14天,而本人也不知道有關條例及安排,一直都按照公司的規定,每年只放11天年假。

現在顧主向本人提出:

本人是有責任自己去了解勞工法例,如知悉有關條例,亦有需要向顧主提出。所以現在等同本人放棄過去10年沒有放的年假。

在沒有責任下,顧主現在願意酌情向本人提供6天即兩年沒有放的年假的補償。

請問顧主向本人說的,跟據勞工法例是對的嗎?有關補償安排真的合乎法例嗎?他真的沒有責任嗎?如果是他有責任但沒有履行,會有甚麼後果呢?

勞煩請指教!!!!

離職年假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June 05, 2018, 14:52 (2835 天前) @ 無名士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詳閱法例: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法例是僱傭雙方均要了解及遵守的,即雙方均有責任,當然亦並非僱員不知道法例就等同放棄。按法例,假若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根據時效法例,僱員如有法定權益受損,須在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6年內提出,簡單來說僱員有權追索6年的法定權益。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lrd/Chi_statutory_time_limits_claims.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離職年假問題

by 無名士, Thursday, July 26, 2018, 15:51 (2784 天前) @ 勞聯權益委員會

首先謝謝回覆!!!

現在我僱主的說法是他一向都知道法例是14天大假 他亦沒有阻止我放假 是我自己因為不知道才自己當成11日大假 沒有把假請請足 完全是我個人問題 是我不放而已 所以公司並沒有存在違反勞工法律 損害到僱員法定權益......

但我問過公司的其他同事 每一位同事(就算年資比我長的)都說自己是只有11日大假的 我想請教一下 我可以合理地相信這11日大假是公司的policy嗎 可以說是公司的policy限制了我的法定權益嗎? 僱主這樣說合理嗎,他真的沒有違反勞工法嗎?

煩請解答 先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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