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的大假計算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按法例通知期亦計算為年資的一部份,所以什麼時候遞辭職信並不會影響年假的計算。就 閣下個案而言,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如受僱滿整個假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僱主有責任安排員工放假的,如未能安排僱員放取年假,按法例僱主需支付工資以代替未放取的年假。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終止合約的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