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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May 21, 2018, 17:29 (2850 天前) @ jan2017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一般來講,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對方其終止合約的意向而終止該合約。

就 閣下個案而言,假設『傾好左邊日解僱我』是雙方的共識且作為通知期的首日,即代通知金就由該日起計。相反,雙方如並無共識,就以作出解僱或辭職一方正式通知另一方的日子為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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