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約後, 年假計算方法及支薪期限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假設 閣下僱傭合約寫明年假為11天*,則計算公式:受僱日數 / 365 X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即154天 /365天 x 11天 = 4.64天 (進位為5天)。
*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至於工資及賠償,法例規定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7日內的意思是包括星期六、日的,而非純指工作天。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