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包括:法定假日、年假、疾病津貼、產假、侍產假、年終酬金及代通知。
而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簡單來說,計算過往12個月的平均工資時,僱員獲支付少於全部工資的日子及其工資是不予計算的。
至於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至於超時工作薪酬(加班費)屬固定性;或在過去12個月內平均款額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20%時,也須將加班費包括在工資內。而年底花紅按法例則不可包括在工資內。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由於資料不足,無法回答問題4。只能提供法例供 閣下參考,男性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3天侍產假:
1.為初生嬰兒的父親或有嬰兒即將出生;
2.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3.已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
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更資料。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