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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無薪假前被解僱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May 24, 2018, 20:01 (2847 天前) @ Toby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當然,法例中並無“無薪假”的相關條文,這一假期屬於僱傭雙方達成的協議。

而法例亦只是提及“有薪年假及產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所需的通知期內。不過,法例規定的通知期是需要支付工資的(無薪休息日除外),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假若僱員不同意無薪假作為通知期的一部份,我們認為僱主應該待無薪假完畢後才計算一個通知期。當然,此類灰色地帶爭議最終可能需要透過勞資審裁處法官作出裁決方可獲得解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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